Page 218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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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來建立制度是合理的。茲臚列此 8 項警訊指標如次:
1. 借款餘額大於該年度的營業收入
2. 借款餘額大於公司淨值
3. 連續 2 年的營業收入明顯衰退,但該銀行未統一訂定「明顯衰
退」的客觀標準
4. 連續 2 年的營業利益衰退,也無客觀且統一的「衰退」標準
5. 連續 2 年的利息保障倍數小於 1
6. 連續 2 年的現金流量比率呈現負值
7. 連續 2 年的負債比率高於 150%
8. 連續 2 年的負債比率在 70%以上且今年比去年增加者
除此之外,有些銀行是從財務報表的主要資產、負債及損益的異
常變化,研判借款企業的信用品質是否改變。基於簡化起見,除部分
當作本章習題討論外,不打算進一步描述相關內容。
二、違約事件如何定義?
借款企業出現「異常」的財務特徵,能否算是「違約」?引發我
們進一步釐清「異常」與「違約」的差異。實務上,銀行可能面對三
種違約行為的挑戰:
1. 尚未履行付款義務的違約
根據相關法規,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屬於「尚未履行付款義
務」的違約。「逾期放款」係指,借款企業或個人已屆臨清償期
達三個月以上,仍無法繳交本金及利息者,或雖未超過三個月,
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銀行資產評估損失
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逾期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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