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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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處分權或「求償權」(Claims) 是「債權人最優先、特別股股東次
之、普通股股東殿後」,所以在「效率」(Efficency) 假說下,普通股
股東的投資風險最高,將要求最高的報酬。因此,發行公司的「普通
股成本最高、特別股成本次之、債券成本最低」,或者說發行公司的
「負債成本」(Debt Cost) 通常低於「權益成本」(Equity Cost)。若將上
述觀念應用在銀行業,則稱銀行的利息收入 1 萬元,此對借款客戶便
是利息費用支付了 1 萬元。
從以上描述可發現,囿於金融市場的實務慣例,使得金融業務或
商品的持有期間報酬率,專有名詞五花八門。惟基於簡化起見,我們
統稱此段持有期間的貨幣報酬為「利率」。期初至期末只相隔一期
時,此利率稱為「單利」。投資者若連續持有數期,想要瞭解「總投
資報酬」(即前述的「終值」)多少,便須更改「單利」為反映跨期間再
投資報酬的「複利」,且隨著複利「計算方式」的不同,又細分為
「間斷或可數的」與「連續或不可數的 (即分秒不間斷地計算再投資報
酬)」兩種型態,簡稱「間斷複利」與「連續複利」兩種類型。由於金
融環境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投資者的各期報酬常理上應該不同,但為
了方便讀者瞭解,假設各期利率相同,且為長短期利率均相同的平坦
式殖利率曲線 (Flat Yield Rate)。
假設「張三」目前擁有閒置資金 10,000 元,欲將資金投資購買市
場上的金融商品,預估每年可賺取利率或報酬率 6%。謹根據「單
利」、「間斷複利」與「連續複利」,計算「張三」每年可獲得多少
利息收入,以及第三年底的「終值」為何?
1. 單利
第一年的利息收入=10,000×6%=600 (元)
第二年的利息收入=10,000×6%=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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