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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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處分權或「求償權」(Claims)  是「債權人最優先、特別股股東次
                        之、普通股股東殿後」,所以在「效率」(Efficency)  假說下,普通股

                        股東的投資風險最高,將要求最高的報酬。因此,發行公司的「普通
                        股成本最高、特別股成本次之、債券成本最低」,或者說發行公司的

                        「負債成本」(Debt Cost)  通常低於「權益成本」(Equity Cost)。若將上
                        述觀念應用在銀行業,則稱銀行的利息收入 1 萬元,此對借款客戶便
                        是利息費用支付了 1 萬元。

                            從以上描述可發現,囿於金融市場的實務慣例,使得金融業務或
                        商品的持有期間報酬率,專有名詞五花八門。惟基於簡化起見,我們

                        統稱此段持有期間的貨幣報酬為「利率」。期初至期末只相隔一期
                        時,此利率稱為「單利」。投資者若連續持有數期,想要瞭解「總投

                        資報酬」(即前述的「終值」)多少,便須更改「單利」為反映跨期間再
                        投資報酬的「複利」,且隨著複利「計算方式」的不同,又細分為

                        「間斷或可數的」與「連續或不可數的 (即分秒不間斷地計算再投資報
                        酬)」兩種型態,簡稱「間斷複利」與「連續複利」兩種類型。由於金
                        融環境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投資者的各期報酬常理上應該不同,但為

                        了方便讀者瞭解,假設各期利率相同,且為長短期利率均相同的平坦
                        式殖利率曲線  (Flat Yield Rate)。

                            假設「張三」目前擁有閒置資金 10,000 元,欲將資金投資購買市
                        場上的金融商品,預估每年可賺取利率或報酬率 6%。謹根據「單
                        利」、「間斷複利」與「連續複利」,計算「張三」每年可獲得多少

                        利息收入,以及第三年底的「終值」為何?

                          1.  單利

                             第一年的利息收入=10,000×6%=600 (元)

                             第二年的利息收入=10,000×6%=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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