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P. 179
第 05 章│借款客戶的還款方式與利息負擔
率為 12%,雙方約定未來 12 個月平均攤還本息,則每月應還本息
可計算如下:
借款客戶的應付總額=借款本金 200 萬元+利息 24 萬元=224 萬元
每月的本息攤還額=224 萬元/12=18.67 萬元
其中的 16.67 萬元 (=200 萬元÷12) 屬於本金償還,其餘的 2 萬元
算是當月應繳交的利息費用。由於此為逐期償還本金的還款方
式,所以帳上的年平均借款金額或可動用金額只有 100 萬元,卻
要負擔高達 24%的有效年利率:
有效利率=利息費用/平均的借款金額=24 萬元/100 萬元=24%
5. 補償性餘額的要求 (Compensating Balance Requirements)
實務界不乏債權銀行在撥款之時,要求借款客戶回存或保持部分
款項在支票存款或活期存款帳戶,學理上稱此款項為「補償性餘
額」。借款客戶接受回存要求之後,能動用的餘額將隨之減少,
間接使得負擔的有效利率提高許多。假如某筆貸款的金額為 1,000
萬元,期別一年、利率 8% ,承貸銀行要求借款客戶在貸款期
間,按照貸款額的 10% (即 100 萬元) 回存於「無利息收入」的支
票存款帳戶。為滿足此項要求,借款客戶實際可運用的款項將驟
減為 900 萬元,卻依然得按「借款金額 1,000 萬元、利率 8%」的
條件支付利息;也就是負擔 80 萬元的利息費用,導致此筆借款的
實質有效利率不再是 8%,而是 8.89%:
「補償性餘額」要求下的有效利率=利息費用/扣除「補償性餘
額」的剩餘款項=80 萬元/900 萬元=8.89%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