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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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章│借款客戶的還款方式與利息負擔




                                  率為 12%,雙方約定未來 12 個月平均攤還本息,則每月應還本息
                                  可計算如下:


                                  借款客戶的應付總額=借款本金 200 萬元+利息 24 萬元=224 萬元
                                  每月的本息攤還額=224 萬元/12=18.67 萬元


                                  其中的 16.67 萬元 (=200 萬元÷12)  屬於本金償還,其餘的 2 萬元
                                  算是當月應繳交的利息費用。由於此為逐期償還本金的還款方

                                  式,所以帳上的年平均借款金額或可動用金額只有 100 萬元,卻
                                  要負擔高達 24%的有效年利率:


                                     有效利率=利息費用/平均的借款金額=24 萬元/100 萬元=24%


                                5. 補償性餘額的要求  (Compensating Balance Requirements)

                                  實務界不乏債權銀行在撥款之時,要求借款客戶回存或保持部分
                                  款項在支票存款或活期存款帳戶,學理上稱此款項為「補償性餘

                                  額」。借款客戶接受回存要求之後,能動用的餘額將隨之減少,
                                  間接使得負擔的有效利率提高許多。假如某筆貸款的金額為 1,000

                                  萬元,期別一年、利率 8%  ,承貸銀行要求借款客戶在貸款期
                                  間,按照貸款額的 10% (即 100 萬元)  回存於「無利息收入」的支
                                  票存款帳戶。為滿足此項要求,借款客戶實際可運用的款項將驟

                                  減為 900 萬元,卻依然得按「借款金額 1,000 萬元、利率 8%」的
                                  條件支付利息;也就是負擔 80 萬元的利息費用,導致此筆借款的

                                  實質有效利率不再是 8%,而是 8.89%:

                                  「補償性餘額」要求下的有效利率=利息費用/扣除「補償性餘

                                  額」的剩餘款項=80 萬元/900 萬元=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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