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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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寬限期條件均相同時,「本金平均攤還」對借款客戶造成的還款壓
                        力,高於「本息定額攤還」。不過,後者的缺點是,還款期間的總利

                        息費用遠高於前者,差異程度端視融資利率與貸款期別而定。由於借
                        款客戶的偏好不同,我們很難單從一項授信特質,客觀比較還款方式

                        的良窳。為讓讀者更深刻體驗:「還款方式足以影響利息負擔」,本
                        小節擬以實質利率  (Real Interest Rate)  或「廣義」的資金成本率概念,
                        舉例說明不同還款方式,導致借款客戶負擔的利息費用呈現差異。另

                        為了簡化說明起見,有關利息成本的描述,僅涵蓋部分且直接的外露
                        成本 (Explicit Cost)  與隱含成本 (Implicit Cost),避免納入間接成本。

                        當然,也不嚴謹看待各期本息或現金流量,在「貨幣時間價值」(Time
                        Value of Money)  上的差異,以免增加問題描述的複雜度,而是集中在
                        「還款方式足以影響利息負擔」的重點上。

                            就消費金融業務而言,市場上最普遍的計息方式有:年百分利率
                        法、單利法、貼現率法與累加利率法四種。茲分項析述如次:


                          1.  年百分利率  ( Annual Percentage Rate;簡稱 APR )

                             美國早在 1968 年通過的「信實貸款法」,就要求銀行與貸款者在
                             簽訂借款契約時,須說明相關的融資費用與年百分率 (APR),以

                             方便借款客戶做不同融資方式的比較。APR 的設計原理類似資本
                             投資方案評估中的「內部報酬率」(簡稱 IRR);後者透過「投資成

                             本等於投資效益」計算而得,前者則是「還款本息等於借款金
                             額」的年百分率,該比率的大小與還款速度、未還清餘額,和實
                             際動用額度均有關係。

                             假如有位客戶前往銀行洽借「為期一年、金額 200 萬元」的消費
                             性貸款,雙方同意按照「本金平均攤還」方式逐月還款。貸款期

                             間終了,借款者發現共計負擔 20 萬元利息,但不宜以 200 萬元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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