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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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而信託業法對信託業者而言係屬特別
                              法,應優先於信託法為適用;且信託業法針對有價證券 (尤其是

                              股票)  的公示方式,較符合現行有關股票採集中保管及無實體交
                              易的規定。因此,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有價證券之公示方
                              式,應參酌信託業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為修訂。


                              六、受託人義務

                                  受託人依教育監督辦法所應負之義務,包括:

                                  (一)  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內,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
                                       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核定 (教育監督辦法§10);
                                       但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則係規定應於每年10月31日以

                                       前為之。
                                  (二)  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
                                       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教育監督辦法
                                       §11):1.  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2.  該年度收支

                                       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3.  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
                                       錄。
                                  (三)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1個月內,
                                       以書面並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教育監督辦法

                                       §12):
                                       1.  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
                                         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業務項目變更。所應檢具相
                                         關文件為受託人之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2.  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
                                         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所應
                                         檢具相關文件為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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