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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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前項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公益信託之主要受益範圍
                              不明或有疑義,不能確定其許可及監督之機關者,得申請主管機

                              關指定之。」又依設立須知第 1 點規定,如該信託財產未達新臺
                              幣 3 千萬元,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或縣 (市)  者,
                              應向該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信託財產在新臺幣 3 千萬元

                              以上者,向教育部提出。惟若信託財產未達前揭金額,而其主要
                              受益範圍並非在單一之直轄市或縣 (市)  者,依前揭規定文義解
                              釋,似乎應解為是向教育部提出。
                                  惟就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則未就信託財產的金額區分為中央
                              與地方主管機關的監督權限,僅有在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

                              關得委任所屬機關 (構)  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間應辦
                              理之事項」,且勞動部所受理第 1 件的公益信託,其信託財產金
                              額亦僅有 500 萬元。


                              二、申請文書及信託契約、遺囑及法人決議與宣言內容
                                   應記載事項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5 條規定,受託人為教育公益信託之申請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式 4 份:
                                  (一)  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  信託契約或遺囑。但若委託人係以宣言信託為之時,受
                                       託人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嗣後加入
                                       為委託人之契約書。
                                  (三)  信託財產證明。
                                  (四)  委託人身分證明。

                                  (五)  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其履歷書應載明姓名、
                                       住所及學經歷,受託人為法人者,應載明其名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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