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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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委員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而導致無人願意擔任諮
                              詢委員。


                              三、申請事項的審查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教育公益信託之
                              申請,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  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  信託受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  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
                                  (五)  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  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確屬妥適。
                                  公益信託涉及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依教育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
                              見。」惟對於各不同目的之公益信託審查,仍應由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之,不受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的影響。

                                  在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第 7 條有關審查之事項,其增加了
                              「諮詢會成員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諮詢會
                              成員相互間及與委託人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之人數,
                              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對於諮詢委員是否具與設立目的

                              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確實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審查之事項
                              範圍,如此才能有效執行公益目的。至於有關與委託人間有配偶
                              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的人數設限,其主要目的亦是禁止將信託財
                              產對於委託人的親屬給予特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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