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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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委員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而導致無人願意擔任諮
詢委員。
三、申請事項的審查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教育公益信託之
申請,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 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 信託受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 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
(五) 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 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確屬妥適。
公益信託涉及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依教育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
見。」惟對於各不同目的之公益信託審查,仍應由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之,不受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的影響。
在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第 7 條有關審查之事項,其增加了
「諮詢會成員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諮詢會
成員相互間及與委託人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之人數,
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對於諮詢委員是否具與設立目的
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確實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審查之事項
範圍,如此才能有效執行公益目的。至於有關與委託人間有配偶
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的人數設限,其主要目的亦是禁止將信託財
產對於委託人的親屬給予特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