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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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信託條款的申請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益信託有發生信託法第 73
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申
請變更信託條款:(一) 申請書。(二) 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
之文件。(三) 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四) 變更後之信託
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對此部分,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亦為相同之規定。
九、受託人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申請
(一)受託人的辭任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15 條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74 條規定
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1. 申請
書。2. 辭任理由書。3. 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4.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有關受託人之辭
任,亦為相同之規定。
(二)受託人的解任
依教育監督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信託法第 76 條及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因
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1. 有信託法第 82 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2. 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3. 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4. 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5.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