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79
第三篇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與公益信託契約 67
事、主事務所及章程。又若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得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此處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六) 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其中
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但若信託監察人
為法人時,則應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
程。
(七) 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
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其中成員履歷書應載明
姓名、住所及學經歷;但若諮詢委員為法人時,則應
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此時,該法人
諮詢委員應指定自然人代表為之,惟是否應附該自然
人代表之相關資料,並未明定。
(八) 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又前揭第 (二) 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法人決議及宣言內
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監督辦法§6):1. 公益信託之名稱。2. 信
託目的。3.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4. 信託財產
管理或處分方法。5.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6. 其他
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在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第 5 條有關應檢具的文件規定,其與
教育監督辦法較為不同的是,前者要求須提供委託人與其配偶及
其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及諮詢委員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
係表,此規定之主要目的係在於避免利用公益信託給予委託人之
親屬特定利益,有關此一問題擬於本書最後一篇有關公益信託相
關問題之探討中予以說明。惟實務上確實有公益信託因須提供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