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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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與公益信託契約 69
四、信託財產移轉時點及申報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
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
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以宣言設立信託者,
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
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報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公眾依本法 (信託法) 第 71 條
第 1 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用第 1 項
之規定。」
該條係明定信託財產移轉或為處分,及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報的時間點;另外,針對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流程另為規
定。而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規定的內容亦為相同。
五、信託財產的公示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9 條規定:「前條第 1 項之信託財產,為
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之同
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之同時,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
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
司。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為受託人自有之應登記或註
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該受託人應於依前條第 2 項規定對公
眾為宣言後,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就此部分,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亦為相同的規定,惟應注
意,有關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時,其所規定之公示方法不同於
信託業法之規定,而實務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要求以信託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