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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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與公益信託契約  73



                                    又委託人或受益人依前揭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
                                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教育監督辦法§17):1.  申請

                                書。2.  申請解任理由書。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對於受託人的解任,在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中係規定亦得由
                                信託監察人申請。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18 條規定,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
                                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
                                信託法第 76 條、第 36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46 條規

                                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又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信
                                託法第 76 條、第 36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46 條規定,
                                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

                                出:1.  申請書。2.  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
                                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4.  新受託
                                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有關新受託人之選任,亦為相同之規
                                定。


                                (四)新受託人的申請許可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0 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

                                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 18 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
                                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1.  履歷書。2.  身
                                分證明文件。3.  其他相關文件。又主管機關駁回前揭申請時,應
                                依第 18 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另外,教育監督辦法第 7 條至第 9
                                條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教育監督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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