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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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與公益信託契約 73
又委託人或受益人依前揭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
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教育監督辦法§17):1. 申請
書。2. 申請解任理由書。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對於受託人的解任,在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中係規定亦得由
信託監察人申請。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18 條規定,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
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
信託法第 76 條、第 36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46 條規
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又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信
託法第 76 條、第 36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46 條規定,
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
出:1. 申請書。2. 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
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4. 新受託
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有關新受託人之選任,亦為相同之規
定。
(四)新受託人的申請許可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0 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
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 18 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
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1. 履歷書。2. 身
分證明文件。3. 其他相關文件。又主管機關駁回前揭申請時,應
依第 18 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另外,教育監督辦法第 7 條至第 9
條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教育監督辦法§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