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90
78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申報時?或是在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
人時?
雖然內政部所訂定之公益信託契約範本,係規定「公益信託
應於本契約簽署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生效」,但依法務
部之見解,依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信託關係之成立,除受託人須
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
信託財產外,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
申言之,委託人如僅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而未將財產權移轉
於受託人,信託仍未成立 (92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20038195
號函參照)。故依法務部的函釋內容,應認為信託關係的成立是在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目前法院亦採此見解。本書認為
申報僅是一個備查的動作,主要還是在申請階段的審查,但在通
過審查取得許可後,若委託人改變主意而不將財產移轉給受託
人,此時公益信託仍無法運作,所以本書亦贊同本契約的規定,
即契約生效時點是在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後,如此認定亦不會與
法務部及法院的見解有所牴觸。
二、信託期間的展延
依本契約第 7 條有關信託存續期間,規定「…,存續期間壹
拾年。存續期間屆滿前壹個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
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者,本信託契約自存續期間屆滿日之翌日
起,自動延長伍年。其後再屆期時,亦同」,該規定中得以書面
通知不再展延的當事人,應係指委託人與受託人而言,惟若委託
人死亡時,則該公益信託除非受託人不再展延,否則該公益信託
會永久 (若信託財產足夠且信託目的可行) 存續,此對於委託人
原於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存續期間的原意是否有所違背,或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