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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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與公益信託契約 77
|第二章|
公益信託契約
就信託關係的特性而言,較偏向於私法自治原則,故在信託
關係存續期間,有關當事人或關係人間的權利與義務,均依信託
契約內容而定,若有爭議時,亦回歸契約規定為解釋,故公益信
託契約之內容即屬重要。有關公益信託契約、遺囑或宣言信託之
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許可及監
督辦法,均應記載規定之事項內容,本章擬以某信託業者於 2015
年度與委託人所簽訂之公益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內容,
針對較為重要或有爭議的條款內容為一分析,可提供信託業者未
來在草擬公益信託契約內容時之參考。
一、信託契約生效要件與時間點
依本契約第 6 條有關信託契約生效要件,規定「本公益信託
應於本信託契約簽署、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經委託人交付信託
財產後,始為生效」,又第 9 條有關信託財產移轉,規定「委託
人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本公益信託後十個受託人營業日內,將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首筆信託財產一次匯撥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專
戶」,由此可知,公益信託是在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
時,始生效力。而依該公益信託所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所
頒布之許可及監督辦法 (以下簡稱監督辦法) 規定,受託人應先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受託人在取得許可文件後,
應即辦理信託財產的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的移轉或其他處
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所生疑問
者,究竟該公益信託生效時間點,是在取得許可時?或是在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