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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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與公益信託契約  77



                                |第二章|
                                公益信託契約



                                    就信託關係的特性而言,較偏向於私法自治原則,故在信託
                                關係存續期間,有關當事人或關係人間的權利與義務,均依信託

                                契約內容而定,若有爭議時,亦回歸契約規定為解釋,故公益信
                                託契約之內容即屬重要。有關公益信託契約、遺囑或宣言信託之
                                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許可及監
                                督辦法,均應記載規定之事項內容,本章擬以某信託業者於 2015
                                年度與委託人所簽訂之公益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內容,

                                針對較為重要或有爭議的條款內容為一分析,可提供信託業者未
                                來在草擬公益信託契約內容時之參考。


                                一、信託契約生效要件與時間點

                                    依本契約第 6 條有關信託契約生效要件,規定「本公益信託

                                應於本信託契約簽署、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經委託人交付信託
                                財產後,始為生效」,又第 9 條有關信託財產移轉,規定「委託
                                人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本公益信託後十個受託人營業日內,將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首筆信託財產一次匯撥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專

                                戶」,由此可知,公益信託是在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
                                時,始生效力。而依該公益信託所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所
                                頒布之許可及監督辦法 (以下簡稱監督辦法)  規定,受託人應先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受託人在取得許可文件後,

                                應即辦理信託財產的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的移轉或其他處
                                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所生疑問
                                者,究竟該公益信託生效時間點,是在取得許可時?或是在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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