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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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有關新受託人之申請許可,亦為相同之
規定。
十、信託監察人報酬的請求,辭任與解任的申請、新信
託監察人的申請許可
(一)報酬的請求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2 條規定,信託監察人依信託法第 76 條
及第 56 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1. 報酬請求書。2. 有關職務繁簡證明
文件。3. 有關財產狀況文件。主管機關對於前揭請求,應通知受
託人於 15 日內表示意見,若該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准酌給者,主
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針對信託監察人的報酬請求權,亦為相
同的規定;但特別針對諮詢委員會成員,規定其不得支領報酬,
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二)信託監察人的辭任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3 條規定,信託監察人依信託法第 76 條
及第 57 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
關提出:1. 申請書。2. 辭任理由書。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
之意見。
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對於信託監察人的辭任,有關應檢具的
文件增加「事務處理報告書」,而未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
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