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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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與公益信託契約  75



                                (三)信託監察人的解任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4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信託

                                法第 76 條及第 58 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1.  申請書。2.  申請解任理由
                                書。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的選任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信託
                                法第 76 條及第 59 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
                                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1.  申請書。2.  原信託監察人

                                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3.  有關新信
                                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4.  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
                                身分證明文件。
                                    對於信託監察人的解任與新信託監察人的選任,勞動力發展
                                監督辦法亦為相同之規定內容。


                                十一、機關對受託人的監督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信託法第 72 條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
                                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又主管機關對於前揭提出之報告或檢

                                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
                                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有關機關對受託人的監督,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亦為相同之
                                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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