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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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與公益信託契約 75
(三)信託監察人的解任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4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信託
法第 76 條及第 58 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1. 申請書。2. 申請解任理由
書。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的選任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信託
法第 76 條及第 59 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
列文件 1 式 2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1. 申請書。2. 原信託監察人
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3. 有關新信
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4. 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
身分證明文件。
對於信託監察人的解任與新信託監察人的選任,勞動力發展
監督辦法亦為相同之規定內容。
十一、機關對受託人的監督
依教育監督辦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信託法第 72 條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
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又主管機關對於前揭提出之報告或檢
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
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有關機關對受託人的監督,勞動力發展監督辦法亦為相同之
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