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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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中常約定由委託人的法定繼承人為之,所謂法定繼承
                              人,依民法規定有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

                              前開約定內容會造成究係以當然繼承人為優先,其次再依順位定
                              之,或是該法定繼承人均有所約定的權限,此時可能就會有二位
                              以上的繼承人存在,故在為決定權時應全部同意或採多數決,即
                              有問題,因此較不建議在契約中約定為「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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