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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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85



                                信託的名稱並不一定會加冠特定目的的屬性,有關其目的尚須由
                                信託相關文件中而得知。


                                     第二節  美國 Pinellas 郡社區信託基金會的運作


                                    本節所介紹有關美國的公益信託個案,係以教育為主要目的
                                的公益信託,其全名為「The Pinellas County Community Fou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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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on」(以下簡稱社區信託基金會) ,擬就其運用及其信託契約內
                                容為一說明,以便更能瞭解該公益信託之運作情形。
                                    所謂社區信託基金會,是指該社區的任何人,均得以公益目
                                的而捐出其款項並用於其指定的公益目的。在美國的大城市中幾
                                乎都有所謂的社區信託基金會,直至 1994 年約有超過 200 個社

                                區信託基金會在運作。
                                    在 1969 年,佛羅里達州 (Florida) Pinellas 郡的一群居民決定
                                成立一社區信託基金會,稱為 Pinellas 社區信託基金會 (以下簡
                                稱本社區信託基金會),該社區信託基金會是在 1969 年 1 月 1 日

                                成立,並與在 Pinellas 郡的每一個銀行的信託部門簽署信託契
                                約,由其同意擔任該信託的受託人。因此,凡有意願對該信託基
                                金會為捐贈的人,無論是在生前為捐贈或是死後藉由遺囑為捐贈
                                者,其可指定前揭銀行 (即受託人)  中的特定銀行為該社區信託

                                基金會的受託人,而將款項交由該銀行受託人。但若捐贈人是直
                                接對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為捐贈時,則由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的管理
                                委員會決定擔任該筆捐款受託人的銀行。
                                    任何捐贈金額在 5,000 美元以上的委託人得指定該款項用途

                                的目的,該社區信託基金會須依指定目的對所捐贈的信託財產為


                                1  Howard L. Oleck、Martha E. Stewart, Nonprofit Corporations, Organizations, & Associations, 6th Ed,
                                 Prentice Hall, p.216-228、p.243-248,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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