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102

90


                                       度、時間、條件、從本金或孳息為分配)  等為指示,且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的指示為之。

                                  (三)  當委託人先前所指示的目的嗣後成為不可能、不符合實
                                       際或不符合本社區信託基金會所設立的目的時,得經
                                       由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的表決同意,變更委託人先前

                                       所設定的目的,並告知受託人。又當委託人對於信託
                                       財產的投資與管理方式的指示,受託人認為因環境及
                                       條件的變更而變成不實際或不合理時,受託人得依其
                                       判斷而對前揭指示為必要的變更。


                              三、受託人的權限與責任


                                  (一)  當受託人因合併而由另一公司組織取代時,該受託人應
                                       將信託財產移轉予繼任的受託人。又受託人得隨時辭
                                       去其職務,但其須指定另一位受託人,且該指定的受
                                       託人須經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並將信託財產移轉給繼
                                       任的受託人,此時原受託人的責任即為解除。

                                  (二)  當有受託人拒絕接受委託人的捐贈時,該受託人應立即
                                       通知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的秘書,以便其得指定另一位
                                       受託人。受託人在接受信託財產的移轉時,應將該財

                                       產的內容及其預估價值列一份清單交給該社區信託基
                                       金會,並附帶委託人對該財產使用指示的複本。
                                  (三)  受託人除因佛羅里達法律及契約或委託人指示所賦予的
                                       權限外,對於其所持有的信託財產具有下列的裁量

                                       權:1.  對於投資標的的選擇;2.  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
                                       運用;3.  依照合理會計原則,對本金或孳息為分配;
                                       4.  因情況需要而得聘請律師、代理人及特別助理,並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