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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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91



                                         由信託財產對於前揭人所提供的服務給予合理的報
                                         酬。受託人對於其所提供的服務亦得請求報酬,該報

                                         酬是事先與管理委員會為書面的約定,且該報酬是從
                                         其所受託的不同筆財產按比例分攤。
                                    (四) 與受託人為交易的第三人,並無義務確認受託人所為權

                                         限的有效性,應給予第三人信賴的保護。
                                    (五)  受託人對於其所接受的信託財產所生的孳息與本金,及
                                         從孳息與本金所支出的費用,應編製收支計算表,並
                                         於每季寄給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的秘書。
                                    (六) 受託人應接受本契約第7條所規定的檢查,並因該檢查

                                         所提供的發票、收據、其他交易的原始紀錄,及因分
                                         配、支出而接受來自管理委員會的指示文件,應予以
                                         保存;前揭保存期間應為合理的期間。

                                    (七) 不同受託人間的責任是分開的,而不須負連帶賠償責
                                         任;或者基於受託人的善意而應為的行為或未為的行
                                         為亦不須負責。所謂基於善意的行為,包括:錯誤的
                                         判斷、基於律師建議所為的行為,或任何對於事實或
                                         法律所生的錯誤行為。


                                四、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與管理


                                    (一) 管理委員會的委員須為美國公民,且居住於Pinellas郡
                                         或其附近。受託人的有薪職員或受僱人,或有薪的公
                                         部門職員不得擔任委員。該委員須具有Pinellas郡社區

                                         所需的教育、文化、市民、道德、公眾及其他公益需
                                         求的專業,且該委員係屬無給職。
                                    (二) 管理委員會的委員通常為9位,且規定分別由不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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