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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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91
由信託財產對於前揭人所提供的服務給予合理的報
酬。受託人對於其所提供的服務亦得請求報酬,該報
酬是事先與管理委員會為書面的約定,且該報酬是從
其所受託的不同筆財產按比例分攤。
(四) 與受託人為交易的第三人,並無義務確認受託人所為權
限的有效性,應給予第三人信賴的保護。
(五) 受託人對於其所接受的信託財產所生的孳息與本金,及
從孳息與本金所支出的費用,應編製收支計算表,並
於每季寄給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的秘書。
(六) 受託人應接受本契約第7條所規定的檢查,並因該檢查
所提供的發票、收據、其他交易的原始紀錄,及因分
配、支出而接受來自管理委員會的指示文件,應予以
保存;前揭保存期間應為合理的期間。
(七) 不同受託人間的責任是分開的,而不須負連帶賠償責
任;或者基於受託人的善意而應為的行為或未為的行
為亦不須負責。所謂基於善意的行為,包括:錯誤的
判斷、基於律師建議所為的行為,或任何對於事實或
法律所生的錯誤行為。
四、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與管理
(一) 管理委員會的委員須為美國公民,且居住於Pinellas郡
或其附近。受託人的有薪職員或受僱人,或有薪的公
部門職員不得擔任委員。該委員須具有Pinellas郡社區
所需的教育、文化、市民、道德、公眾及其他公益需
求的專業,且該委員係屬無給職。
(二) 管理委員會的委員通常為9位,且規定分別由不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