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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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93



                                七、稽查與報告


                                    管理委員會應指定一位稽查員,對於受託人所管理信託財產
                                的會計帳簿為稽查,稽查的時間應由管理委員會決定,但至少每
                                年一次。


                                八、契約的修訂與終止


                                (一) 管理委員會得經全體委員的表決同意及受託人全體同意,基
                                    於下列事項對契約為變更:
                                    1. 為讓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符合聯邦所得稅扣減規定,或基於
                                       委託人符合遺產稅扣減的目的。
                                    2. 當該社區信託基金會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所剩餘的信託

                                       財產應以公益目的而被分配,會移轉予管理委員會所選定
                                       具有資格的公益法人;若管理委員會未為選定時,則由法
                                       院為選定。


                                     第四節  社區信託基金會運用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真正的公益目的才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以公益信託名義而達圖利委託人自己或逃漏稅賦,係屬不合
                                    法且不道德的行為。
                                三、盡量使捐贈文件中有關目的的使用予以特定,檢選一個或兩

                                    個目的 (例如教育、科學),不要試圖涵蓋所有的公益目的。
                                四、對於所設立的公益信託基金會,不要約定有國內稅賦部門所
                                    禁止的交易行為。
                                五、選任有意願的受託人,且該受託人對於其所受託的目的領域

                                    有基本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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