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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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93
七、稽查與報告
管理委員會應指定一位稽查員,對於受託人所管理信託財產
的會計帳簿為稽查,稽查的時間應由管理委員會決定,但至少每
年一次。
八、契約的修訂與終止
(一) 管理委員會得經全體委員的表決同意及受託人全體同意,基
於下列事項對契約為變更:
1. 為讓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符合聯邦所得稅扣減規定,或基於
委託人符合遺產稅扣減的目的。
2. 當該社區信託基金會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所剩餘的信託
財產應以公益目的而被分配,會移轉予管理委員會所選定
具有資格的公益法人;若管理委員會未為選定時,則由法
院為選定。
第四節 社區信託基金會運用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真正的公益目的才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以公益信託名義而達圖利委託人自己或逃漏稅賦,係屬不合
法且不道德的行為。
三、盡量使捐贈文件中有關目的的使用予以特定,檢選一個或兩
個目的 (例如教育、科學),不要試圖涵蓋所有的公益目的。
四、對於所設立的公益信託基金會,不要約定有國內稅賦部門所
禁止的交易行為。
五、選任有意願的受託人,且該受託人對於其所受託的目的領域
有基本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