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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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95



                                |第二章|
                                日本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第一節  日本公益信託制度


                                    日本政府於 1922 年同時通過信託法與信託業法,信託法立
                                法時雖參考美國加州及印度信託法,實質上是由英國信託法條文
                                整理而來,因此日本信託法繼承了英國的判例法理。2006 年 (平

                                成 18 年) 12 月 18 日,日本第 165 次國會通過「信託法」(以下簡
                                稱新信託法)  及「配合信託法施行相關整備法」,同年 12 月 15
                                日公布。
                                    21 世紀產生的各類困難課題,單憑政府無法解決,必須配合

                                民間非營利部門共同處理,一般民間非營利活動、係由個人、企
                                業、市民團體成為志工或以公益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學校法
                                人、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為主體,而公益信託亦可承擔部分功
                                能。所謂公益信託,係指慈善家等個人或法人以自己所有財產,

                                基於一定公益目的 (發給獎學金、補助自然科學、國際互助與交
                                流、保護自然環境等),將財產信託予受託人,受託者為實現委託
                                人公益目的而為信託財產的適當管理、運用。經由信託管理人的
                                同意承認或受託者諮詢機關的營運委員會協助、建議,活用信託

                                財產的本金及收益,以達成信託目的而為公益活動的信託。
                                    新信託法內並無公益信託的規範,而是另以「公益信託相關
                                法律」加以規定 (以下簡稱公益信託法);公益信託指為實現公益
                                目的而設定的信託,亦即為追求廣泛社會全體的利益或不特定多

                                數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信託。具體言之即為「學術、技藝、慈善、
                                祭祀、宗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之信託」(舊信託法第 66 條、公益
                                信託法第 1 條),功能面與財團法人類似,但財團法人取得法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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