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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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員所指定。
                                  (三)  前揭委員的任期分別如下:其中3位為5年,3位為3年,

                                       3位為1年;且每位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連續二任。
                                  (四)  基於委員會的判斷而認為有額外聘任委員的必要時,得
                                       經由至少5位委員的表決同意而另外選任,其人數不得
                                       超過2人。

                                  (五)  當委員因國籍、居所變更即喪失其擔任委員的資格,委
                                       員未具有管理委員會所得接受的正當原因,而連續三
                                       次未出席會議時,應認其辭去其職務。因死亡、辭
                                       職、拒絕接受職務而生空缺時,應由最初有指定權的

                                       人為指定,但若於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日起60日內未為
                                       指定時,則由管理委員會為指定。
                                  (六)  有關管理委員會的組織、每年由主席召開會議及開會的

                                       通知程序,由管理委員會選出一位秘書,負責前揭事
                                       項及委員會所決定事項的執行。


                              五、受託人委員會

                                  受託人委員會係由受託人所指定的職員所組成,受託人委員
                              會得制定其內部程序的規則,且該委員會係採多數決。若委員會

                              所採取的措施雖未經委員會的決議通過,但若經所有委員的書面
                              許可亦可為之。該委員會的委員係屬無給職。


                              六、受益利益的分配與費用支出

                                  有關受益人利益的分配,應經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惟該決定
                              須依委託人的指示及本契約的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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