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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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員所指定。
(三) 前揭委員的任期分別如下:其中3位為5年,3位為3年,
3位為1年;且每位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連續二任。
(四) 基於委員會的判斷而認為有額外聘任委員的必要時,得
經由至少5位委員的表決同意而另外選任,其人數不得
超過2人。
(五) 當委員因國籍、居所變更即喪失其擔任委員的資格,委
員未具有管理委員會所得接受的正當原因,而連續三
次未出席會議時,應認其辭去其職務。因死亡、辭
職、拒絕接受職務而生空缺時,應由最初有指定權的
人為指定,但若於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日起60日內未為
指定時,則由管理委員會為指定。
(六) 有關管理委員會的組織、每年由主席召開會議及開會的
通知程序,由管理委員會選出一位秘書,負責前揭事
項及委員會所決定事項的執行。
五、受託人委員會
受託人委員會係由受託人所指定的職員所組成,受託人委員
會得制定其內部程序的規則,且該委員會係採多數決。若委員會
所採取的措施雖未經委員會的決議通過,但若經所有委員的書面
許可亦可為之。該委員會的委員係屬無給職。
六、受益利益的分配與費用支出
有關受益人利益的分配,應經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惟該決定
須依委託人的指示及本契約的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