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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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89
一、目的與定義
有關本社區信託基金會的目的,乃是將所接受移轉的財產依
本契約內容為管理,且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的目的主要是以公益目
的及促進佛羅里達 Pinellas 郡的社區利益,其包括:1. 基於前揭
目的所為的分配,須符合管理委員會依照本契約所為的決定;2.
接受該分配的對象須為適格的公益組織。除非是為實踐本社區信
託基金會目的,而對於所提供的服務給予合理的報酬外,對於任
何受託人或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的任何職員、董事或受僱人不得給
予任何利益。
本社區信託基金會的契約特別針對下列名詞為定義解釋:
Pinellas 郡社區信託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受託人、公益目的、
適格的公益組織、捐贈人 (委託人)、信託基金、信託捐贈 (包括
金錢、財產及其捐贈方式)、Pinellas 郡社區。
二、捐贈人 (委託人) 的捐贈與指示
(一) 捐贈人是以為本社區信託基金會所使用目的而為捐贈,
且不論其是否有指定受託人。捐贈人得指定1位或1位
以上的受託人,當受託人為1人以上時,則每位受託人
依捐贈的數額按比例而持有與管理。若捐贈人未指定
受託人或對所指定的2位以上受託人持有捐贈財產的比
例未訂定時,則由管理委員會指定受託人及決定各受
託人持有信託財產的比例。
(二) 委託人對其所捐贈款項應運用的區域得為指示,又委託
人對於其所捐贈款項超過5,000美元時,得對該款項所
使用目的、接受分配的公益組織、分配的方式 (包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