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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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89



                                一、目的與定義


                                    有關本社區信託基金會的目的,乃是將所接受移轉的財產依
                                本契約內容為管理,且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的目的主要是以公益目
                                的及促進佛羅里達 Pinellas 郡的社區利益,其包括:1.  基於前揭
                                目的所為的分配,須符合管理委員會依照本契約所為的決定;2.

                                接受該分配的對象須為適格的公益組織。除非是為實踐本社區信
                                託基金會目的,而對於所提供的服務給予合理的報酬外,對於任
                                何受託人或該社區信託基金會的任何職員、董事或受僱人不得給
                                予任何利益。

                                    本社區信託基金會的契約特別針對下列名詞為定義解釋:
                                Pinellas 郡社區信託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受託人、公益目的、
                                適格的公益組織、捐贈人 (委託人)、信託基金、信託捐贈 (包括
                                金錢、財產及其捐贈方式)、Pinellas 郡社區。


                                二、捐贈人 (委託人)  的捐贈與指示


                                    (一)  捐贈人是以為本社區信託基金會所使用目的而為捐贈,
                                         且不論其是否有指定受託人。捐贈人得指定1位或1位
                                         以上的受託人,當受託人為1人以上時,則每位受託人
                                         依捐贈的數額按比例而持有與管理。若捐贈人未指定

                                         受託人或對所指定的2位以上受託人持有捐贈財產的比
                                         例未訂定時,則由管理委員會指定受託人及決定各受
                                         託人持有信託財產的比例。

                                    (二)  委託人對其所捐贈款項應運用的區域得為指示,又委託
                                         人對於其所捐贈款項超過5,000美元時,得對該款項所
                                         使用目的、接受分配的公益組織、分配的方式 (包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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