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監督 61
應儘可能使其存續,故公益信託成立後,如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
能預見的情事時,為使信託得以存續,乃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有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的權限,此即英美法上之「近似
原則」(Cy Pres Doctrine)。此外,若公益信託目的已達成,而尚
有賸餘財產時,亦有近似原則的適用。即在公益信託的運作階
段,有成立當時不能預見的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
託目的變更信託條款;在終了階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
的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的公
益法人或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