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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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託關係消滅的效果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有關賸餘信託財產的移交,因公益信
                              託的賸餘財產原則上不宜歸屬於私人,否則恐有藉公益之名行圖
                              利之實,故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均有規定,公益信託的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

                              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者,始得享有稅法上
                              的優惠。且實務上,如信託行為中有明定信託關係消滅時,賸餘
                              財產可歸於特定的自然人或營利法人者,於申請設立時恐難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

                                  再者,於公益信託消滅時,受託人有將消滅事由、結算書及
                              報告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的義務。依信託法第 80 條規
                              定:「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
                              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此

                              乃便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又依信託法第 81 條規
                              定,公益信託消滅時,受託人應依信託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作
                              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在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 15 日內,向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以使其知悉。


                                              第二節  公益信託的繼續


                                  誠如前述,於公益信託消滅而無歸屬權利人時,依信託法第
                              79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定信託財產歸
                              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

                              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觀諸其立法說明,乃為使公益信託在運作上更富彈性,且更能發
                              揮社會功能。另由於公益信託的目的是在促進社會公益,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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