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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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謂財產權,係指可依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如物權、債權暨漁業
                              權等準物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 (無體)  財產權。另信

                              託業法第 16 條規定,信託業得經營的信託業務,即其得受託的
                              財產權有金錢、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
                              產、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

                              財產權。上述林林總總的財產權,只要是為確定存在的積極財
                              產,且係受託人依法可取得者,皆可成為信託財產。而所謂信託
                              財產,是指委託人移轉或設定財產權與受託人,而與受託人自有
                              財產分離,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而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故信託
                              法第 9 條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的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一、信託財產的特性


                                  公益信託設立時,委託人須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移轉於受託
                              人,因而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時,係以自己的名義為之;但由於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自有財產難以識別,故立法者為確保委託人

                              與受託人的權益,並謀求交易安全,在制度上特設一些規定,使
                              信託財產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互相區別,並使受託人依信託目
                              的而盡其管理義務。我國信託法就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同一
                              性)  與獨立性設有若干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物上代位性

                                  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又稱同一性,係指信託財產於信託
                              成立時,其範圍及內容均依照信託行為而特定下來;惟信託財產

                              將隨著受託人的管理、處分等法律行為而轉換成各種型態,亦可
                              能因管理人的行為造成信託財產物的毀損、滅失,或其他事由而
                              取得其他的財產權以取代原有的信託財產。無論如何,該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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