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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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覽、抄錄或影印,及向其說明信託事務的處理情形 (信託法第 31
                              條、第 32 條)。


                              (六)公益信託特別規定的義務

                                  公益信託受託人的義務,除適用信託法有關私益信託的規定

                              外,信託法於公益信託專章尚設有特別的規定,以符合公益信託
                              的運作與管理,該特別規定分別為:
                                  1.  依信託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公益信託的許可申請,應
                                     由受託人為之。
                                  2.  依信託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

                                     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3.  依信託法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
                                     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
                                     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4.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報。


                              五、受託人的責任

                                  有義務始有責任,故在說明完受託人的義務後,以下將說明

                              受託人的責任。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的債務,是依
                              信託財產限度負其履行的責任,但受託人有違反信託的情形,或
                              對第三人於信託處理之際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時,則受託人
                              的責任非以信託財產為限,受託人應以其自有財產,對受益人或

                              第三人負絕對無限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可將受託人的責
                              任區分為受託人對受益人的有限責任、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責任及
                              受託人對於第三人的責任,茲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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