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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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監督 45
產者,如一般動產或金錢,因未規定其公示的方法,為避免爭議
的發生,委託人宜要求受託人按信託財產的性質,在外觀上盡量
提高第三人辨識信託財產的可能性或容易度,例如在金錢信託設
立「信託專戶」,在動產信託於動產上標示或烙印「信託財產受
益人○○○」之類字樣,如此才能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紛爭的產
生。
第三節 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
信託業者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依其對信託財產是否具
有運用決定權,可分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的信託、不指定營運
範圍或方法的信託及特定用途信託。前二者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
皆具有運用決定權,至於特定用途的信託,則是受託人對於信託
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有關信託財產用用於投資的標的、運用
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均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
的第三人為具體特定的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
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就目前實務上
的運作,信託業者幾乎都是採特定用途的信託方式,故有關信託
財產應如何運用,在契約中會約定係依委託人或其委任的第三人
的指示,一般而言,若是委託人欲採取較為保守的運用方式,通
常都會指示以定期存款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