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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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五)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得因委託人的申請將其解任 (信託法第36條第2項、
                                       第76條)。
                                  (六)  於受託人辭任或被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規定外,委

                                       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 (信託法第36條第3項)。但新受託
                                       人的指定,依信託法第70條規定,仍應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的許可 (信託法第36條第2項、第76條)。
                                  (七)  委託人於設立公益信託,而有指定信託監察人時,當信
                                       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委託人

                                       得解任該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第58條),並指定新的信
                                       託監察人,但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 (信託法
                                       第70條第1項、第75條)。

                                  至於委託人的義務,除在設立當時有基於信託行為而將財產
                              權移轉或處分的義務 (信託法第 1 條)  外,尚有給付受託人報酬
                              的義務 (信託法第 3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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