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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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五)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得因委託人的申請將其解任 (信託法第36條第2項、
第76條)。
(六) 於受託人辭任或被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規定外,委
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 (信託法第36條第3項)。但新受託
人的指定,依信託法第70條規定,仍應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的許可 (信託法第36條第2項、第76條)。
(七) 委託人於設立公益信託,而有指定信託監察人時,當信
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委託人
得解任該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第58條),並指定新的信
託監察人,但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 (信託法
第70條第1項、第75條)。
至於委託人的義務,除在設立當時有基於信託行為而將財產
權移轉或處分的義務 (信託法第 1 條) 外,尚有給付受託人報酬
的義務 (信託法第 38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