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36

24


                                  目前實務上公益信託均以契約方式為之,尚未有以遺囑設立
                              公益信託的個案,但在私益信託方面,以遺囑成立的信託,近年

                              信託業者所受理的個案也逐步成長,藉由以遺囑成立私益信託的
                              管理與運作經驗,對於未來遺囑公益信託的運作應是有所助益。
                              惟應注意者,若是以遺囑方式為公益信託,該遺囑公益信託則有

                              民法特留分規定的適用;換言之,遺產部分應扣除繼承人的特留
                              分後,其餘部分才能做為公益信託的財產。另外,遺囑信託與契
                              約信託最大的不同,在於信託業者的收費內容,就信託業務而
                              言,一般信託業者會收取的費用,通常包括簽約費、管理費、修
                              約費及違約費。其中簽約費的部分,就遺囑信託約 8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


                                          第三節  依宣言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除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外,信託法第 2 條尚有例外規定,即
                              「法律另有規定」,其係指信託法第 71 條第 1 項的宣言信託而

                              言。所謂宣言信託,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財產權的全部或一
                              部,以書面或口頭對外宣言,今後為他人利益管理或處分的信
                              託。由於宣言信託的委託人兼為受託人,易生流弊,故我國信託
                              法採有限度的承認,僅限於法人係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 (即公益

                              信託),經決議對外宣言,並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為之。其優
                              點在於信託設立時效快速與費用低廉,同時委託人自己管理信託
                              財產,亦省略挑選受託人的時間與精力,及必須支付受託人的管
                              理費用。

                                  我國信託法關於宣言信託的表示方式,並無規定,但依信託
                              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參酌教育公
                              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法人依宣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