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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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監督  25



                                言信託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時,應向教育部申請公益信託的設立及
                                受託人許可,待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

                                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非依此方式,不能成立
                                以教育為目的之宣言信託。
                                    至於以宣言方式設立公益信託,其生效時點信託法亦未規

                                定,一般認為宣言信託在信託行為成立之時 (即對外宣言為特定
                                公益目的,以特定財產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時),信託即發生效
                                力。參酌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自宣
                                言內容依法登載於新聞紙之日起,宣言信託即發生效力。目前實
                                務上尚未有以宣言方式成立的公益信託個案。


                                              第四節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所謂委託人,依信託法第 1 條規定,是指設定信託而為財產
                                權的移轉或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的人;簡言之,即提供財產設立信託的人。因此在論及信託的設

                                立時,須就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為一說明。委託人得為一人或數
                                人,如為一人的信託方式,稱單獨委託;委託人為數人者,稱共
                                同委託。以共同委託設立公益信託者,須基於相同公益目的,以
                                同一契約或以「加入」方式 (信託法第 71 條第 1 項後段)  為之,

                                且均須共同移轉財產權予受託人。


                                一、委託人的資格

                                    關於委託人之資格,信託法並未設有特別規定,故應回歸民
                                法上所規定的一般原則,即自然人與法人均可為之。如以自然人

                                為委託人時,因其須將一定財產移轉權利或為其他處分,故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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