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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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公益信託的成立方式



                                  公益信託的設立,依信託法第 2 條規定,應以契約或遺囑的
                              方式為之,但依信託法第 71 條規定,亦得以宣言方式予以設

                              立,以下分別就此三種方式為一說明。

                                          第一節  依契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無論是私益信託或公益信託,通常且絕大多數都是依契約的
                              方式而設立,另依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契約信託除須雙方意思表
                              示一致外,尚須有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即委託人須將信託財產移

                              轉給受託,信託才發生效力。
                                  依契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依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可分為
                              民事信託及營業信託。若受託人係信託業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擔任
                              者,該公益信託稱為民事信託,其僅適用信託法的規定;惟若受

                              託人是信託業者,此種公益信託稱為營業信託,除適用信託法規
                              範外,尚須適用信託業法的規定。以契約成立公益信託,委託人
                              與受託人均會簽訂信託契約,信託契約的內容通常係有關委託
                              人、受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及信託財產應如何管理。故

                              若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爭議,均會回歸契約內容為解釋;但若
                              契約未約定時,就會回歸信託法或信託業法的規定為解釋。由此
                              可知,契約內容的草擬對於公益信託的運作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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