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35

第二篇  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監督  23



                                           第二節  依遺囑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所謂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信託給
                                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
                                予以管理或處分的信託關係。遺囑信託是屬單獨行為,即委託人
                                為立遺囑人,當委託人死亡時,該遺囑才發生效力,公益信託也

                                因此而成立。所以,若立遺囑人生前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其死亡
                                為條件或始期而設立的公益信託,即公益信託依前開契約約定,
                                其效力的發生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或開始,此種方式成立的
                                公益信託仍屬契約信託,而非屬遺囑信託。又或立遺囑人死亡之

                                後,其繼承人將遺囑人的遺產成立公益信託,此種方式成立的公
                                益信託,委託人是繼承人而非立遺囑人,其方式應認為是屬契約
                                信託的性質。
                                    依遺囑而設立的公益信託,有關遺囑的作成及相關效力,應

                                依民法繼承編第三章的規定,依民法第 1189 條的規定,遺囑作
                                成的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
                                囑;至於遺囑公益信託的生效時點,通常是認為自遺囑人死亡時
                                發生效力。採取這種看法,在實務上會產生問題的是,若立遺囑

                                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對於以遺產成立公益信託有爭議者,因繼承
                                人在法律上對於立遺囑人的遺產有繼承權,若該繼承人不願拋棄
                                其繼承權時,就會發生遺產是在繼承人的手中而無法移轉給受託
                                人,此時受託人得否對繼承人提起訴訟,而要求法院將該遺產移
                                轉給受託人而成立公益信託?目前我國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均為信

                                託業者,就信託業者的立場而言,會採取待繼承人無爭執,並將
                                該遺產移轉給受託人時,才會願意接受該公益信託的委託並開始
                                為財產的管理。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