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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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75
法與信託業法的規範,受託人的責任均以管理信託財產為主要範
圍,對於信託財產的來源並不負有任何的義務。惟在允許公益信
託得為公益勸募的情形下,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的角色是否會有
所不同,值得探討。我國的信託業主要以銀行為主,而銀行對於
公益信託的業務乃是「兼營」的性質,若要將公益勸募的申請與
行政作業課予信託業受託人為之,確實會有困難,此觀諸一般財
團法人亦為如此,只能藉由一般員工或志工為之。況且公益勸募
條例實施後,對於申請核准的行政流程已引起很多的批評與檢
討,所以一般人力較少的團體根本無法獨立完成。因此,就信託
業者擔任受託人的情形下,有關公益勸募的申請與作業,就須另
尋其他方式為之,而信託業受託人的職責主要還是在管理信託財
產,並依照諮詢委員會的指示,將信託財產用於信託目的的範
圍。
第二節 諮詢委員會為公益勸募的角色
一、諮詢委員會的設置
我國信託法並無規定強制設置諮詢委員會,但在國內公益信
託的實務運作中,諮詢委員會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行動者角色,而
非聊備一格。例如:日本在信託實務上,設有所謂「營運委員會
(運営委員會)」,該委員會設置目的係在使公益信託獲得圓滿的
運作。對於諮詢委員會是否應為公益信託的必備機關,採贊成者
認為,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方面,信託目的的專業知識、公益活
動的安排設計均屬不可缺少的條件,然而不管受託人係信託業或
自然人,恐無法完全符合上述能力的要求,此時則須經由諮詢委
員會的設置以備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