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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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71
勸募活動開開始前 21 日,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但
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 21 日之限制:……四、
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
勸募之會議紀錄」,由於公益信託本身非屬法人組織,未有
理事會或董事會的設立,而僅有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惟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相關許可及監督辦法,有規定得
設置「諮詢委員會」,故有關該條應行使的職權與會議紀
錄,建議規定由「諮詢委員會」為之。
二、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
所載事項有變更,應敘明理由,於事實發生前七日報主管機
關許可;除公立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
會追認通過。其餘各款所載事項,不得變更」,其中前項第
四款係規定「勸募活動方式」,第五款則規定「勸募活動起
迄日期」,對於公益信託有關該條的權責行使,同前開說
明,亦建議由「諮詢委員會」為之。
三、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勸募團體因故取消辦理勸募
活動時,應敘明理由,於事實發生後 7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
查;除公立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
認通過」,對於該條的權責,在公益信託亦應由「諮詢委員
會」為之。
四、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8 條有關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有變更時,應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的權限,在公益信託
亦應由「諮詢委員會」為之。
五、公益勸募許可條例第 20 條有關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
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 30 日內,應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
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對於該條應經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