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183

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71



                                    勸募活動開開始前 21 日,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但
                                    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 21 日之限制:……四、

                                    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
                                    勸募之會議紀錄」,由於公益信託本身非屬法人組織,未有
                                    理事會或董事會的設立,而僅有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惟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相關許可及監督辦法,有規定得
                                    設置「諮詢委員會」,故有關該條應行使的職權與會議紀
                                    錄,建議規定由「諮詢委員會」為之。
                                二、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
                                    所載事項有變更,應敘明理由,於事實發生前七日報主管機

                                    關許可;除公立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
                                    會追認通過。其餘各款所載事項,不得變更」,其中前項第
                                    四款係規定「勸募活動方式」,第五款則規定「勸募活動起

                                    迄日期」,對於公益信託有關該條的權責行使,同前開說
                                    明,亦建議由「諮詢委員會」為之。
                                三、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勸募團體因故取消辦理勸募
                                    活動時,應敘明理由,於事實發生後 7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
                                    查;除公立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

                                    認通過」,對於該條的權責,在公益信託亦應由「諮詢委員
                                    會」為之。
                                四、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8 條有關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有變更時,應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的權限,在公益信託

                                    亦應由「諮詢委員會」為之。
                                五、公益勸募許可條例第 20 條有關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
                                    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 30 日內,應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
                                    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對於該條應經理事會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