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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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董事會通過的權責,在公益信託亦則由「諮詢委員會」為
之。
綜上,有關公益勸募相關法規中,在財團法人或其他法人應
經由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的權限或應負擔的責任,在公益信託中
建議由「諮詢委員會」為之。
另外,在贊同公益信託得為公益勸募的情形下,未來對於信
託法第 79 條規定亦應一併為修法,以避免公益信託的財產轉為
私人所有。信託法第 79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
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
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
益法人或公益信託。」故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如信託行為訂定
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應歸屬於其所定之人;惟該規定亦遭
批評,認為公益信託的財產乃係為公益的目的,故不應再回歸個
人或非公益目的上。為避免公益信託的財產移轉於私人或非以公
益為目的的法人,此亦會有違背「公益勸募條例」訂定的精神,
故建議應就此條規定為修正,其修正內容可參考法務部信託法研
究修正小組針對信託法第 79 條的修正,其內容為「公益信託訂
有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者,其歸屬權利人以公
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 (第一項)。公益信託關係消
滅,而無信託行為所定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得為類似目的,指定受託人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
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二項)」。
而法務部信託法研究修正小組針對公益信託得為勸募,於信
託法草案中規定「公益信託之委託人或受託人得表明為公益信託
募集之意旨,公開募集現金及財物。前項情形應先備申請書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