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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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77



                                的報酬與責任的內容,是否能為擔任委員之人所接受即有疑義。
                                因此,若允許公益信託得為公益勸募,應無法完全倚賴諮詢委員

                                會為之。


                                 第三節  公益信託尋求專業勸募者或顧問辦理公益勸募

                                    誠如前述,對於公益勸募的立法規範,從原本相對寬鬆的管
                                理方式,演變為現行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必須提出諸多申請文件的

                                作業流程,且單就申請計畫書的撰寫,就需要具有專業的人力為
                                之。故與英、美兩國比較,我國公益勸募條例諸多條文的規定
                                上,多呈現防弊重於興利的心態 (美英兩國多僅以稅法為管理主
                                軸,在行為層次上對於非營利組織約束不多),無形中增加了相當

                                多的行政成本。雖然公益信託有「諮詢委員會」的設置,但該委
                                員會的委員能否擔任行政工作即有疑義,此與非具有龐大人力與
                                資源的公益社團法人所面臨的問題一樣,因為自己無法撰寫募款
                                計畫書或者是無力應付龐大的人力支出,而將整個募款方案委託

                                專業的公關公司處理,而此種專業的募款者 (solicitors)  機制亦為
                                英國與美國實務上所建議與採用。
                                    在英國,公益事業依其組織規模的不同,其營運方式亦有所
                                不同,一般而言,中大型的公益信託由於事業繁重,通常由受託

                                人組成受託人委員會  (Board of Trustee),作為最高決策機構,其
                                下再設置由專任幹部、職員組成的事務局,但英國大多數公益事
                                業並未設置事務局或事務所,而係由受託人及其他協力人士以無
                                償方式辦理各種公益活動。日常業務在事務局局長的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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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由職員辦理 。其職員可分為兩類,一類為執行公益人員,其


                                1  方國輝、陳建文譯,日本對公益信託制度之研究,財政部金融司儲委會金融研究小組編印,
                                 1991 年,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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