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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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依其公益性質而差異甚大,如醫療人員、看護人員、幼兒保
姆、教師等;另一類為行政人員,如募捐人員、財產維護運用人
員、公益商店銷售人員及一般職員等。這兩類人員中部分為不支
領報酬的義工。受託人通常為榮譽職,原則上並不給付報酬,但
對實際負責處理公益事務的幹部及職員,則給付薪水。此等專任
幹部、職員的人事費用及其他辦公費用,均由公益信託財產中支
付。
依據英國勸募法制在公益信託的經驗,公益信託資金的來
源,依各個信託而有不同,部分係特定人士的捐贈,而許多公益
信託則是要靠一般大眾募捐,所以募款的規定就相當詳細。許多
小型公益信託無足夠的人力或經驗擔任募捐工作,於是有專業募
捐人士產生。藉由與公益信託訂定的標準契約,規範勸募人員的
活動。募捐人員向大眾募捐的訴求應明確且謹慎,對於誤導的訴
求,而作為所聲稱的資金運作不同的公益目的,法院可判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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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捐款 。但是誠如英國「樂施會」所支持成立的國際募款專業
組織 Resource Alliance 專案主任 Neelam Makhijani,在 2005 年由
台灣花旗銀行所舉辦的專業募款訓練中表示,台灣似乎缺乏「專
業募款人員」(professional fundraiser) 的專業認同與環境。因
此,若是有更多的專業募款人員的培訓,就不會有所謂「募款掮
客」的產生,而衍生弊端。
另外,在尋求專業的募款人時,亦應考慮費用支出的合理性
與合法性,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17 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
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一、
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二、勸
2 許獻彰,信託制度做為土地資源保育工具之研究,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政策研究所,2001 年,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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