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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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79
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三、勸募活動所
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
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
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又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
定:「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
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有關支出。」從前開規定可
推知,我國公益勸募相關規定並未禁止將勸募所得用來支付專業
募款人的報酬。
在美國實務上,亦有以短期的顧問 (consultants) 來協助公益
信託為勸募活動,此種方式會比僱用長期的職員而支出的薪資,
在費用上是更有效率。對於所謂的顧問,可以是個人或是公司型
態,針對不同的專業而聘請不同的顧問公司,提供公益信託於為
勸募活動時所需的服務。此處所謂的勸募顧問與前開的專業勸募
公司是有所不同的,勸募的顧問公司不會為公益信託為勸募行為
或對於組織所獲得的捐款不負有保管之責,但專業的勸募公司則
是為公益組織為勸募活動,在將這些勸募所得的捐款移轉予公益
組織前,負有保管之責。在美國,大部分的州均規定受有報酬的
專業勸募者或公司在提供其服務前,須提存一筆保證金。而大部
分的非營利組織較傾向於僱用所需要的專業顧問而非專業的勸募
3
者 。
3 Barbara L. Ciconte; Jeanne G. Jacob, Fundraising Basics A complete Guide, Jones & Bartlett Learning,
rd
3 ed, 2009, P.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