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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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運作



                                  由於公益信託的組織不同於一般法人團體,故公益信託在為
                              公益勸募時所需的人力與專業即成問題,而公益信託的主要組織

                              成員包括有受託人與諮詢委員會。有關受託人的資格,依信託法
                              第 21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
                              得為受託人,故受託人得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在目前實務上,基
                              於稅法上節稅的考量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立場,幾乎所有公益
                              信託均以信託業為受託人。本章擬就受託人與諮詢委員會在公益

                              勸募運作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定位為一說明。


                                      第一節  信託業受託人為公益勸募的角色

                                  從英美的公益信託運作模式,可知其受託人並不以信託業為
                              限,且受託人的組織可能為 1 人,亦有可能組成受託人委員會。

                              又在英美的公益信託,其信託財產的來源,除了委託人所移轉的
                              財產外,英美法制亦允許公益信託得為公益勸募,故受託人的角
                              色不僅限於就信託財產為管理,其包括如何為募款,增加公益信
                              託的財產並穩定其財源。因此,在英國,對於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角色已不同於以往,而是賦予受託人更多的責任,從管理的角色
                              轉變為治理的角色,這已是潮流所趨,故為能發揮治理的角色,
                              在公益信託的內部就會聘有報酬的員工以及一般的志工,以分擔
                              公益勸募的行政作業及募款事宜。

                                  惟就我國現今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發展,因為稅法的優惠規定
                              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立場,一般公益信託均以信託業者為受託
                              人。而依現行信託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頒布的許可及監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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