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181
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69
權的主體,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雖然公益信託非屬法人組織,但其內部運作除受託人之外,
亦可藉由諮詢委員會決定之;再者,基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以
及公益信託的設立及受託人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且
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因此,公益信託在為勸募行為時可
避免弊端的發生。另外,參考英國及美國有關公益勸募主體的規
定,並未排除公益信託,故公益信託得為勸募行為的主體,應是
可確定的。
第三節 修法建議
在福利多元主義的思潮下,非官方的福利資源開始受到各界
的關注,其中公益勸募是格外引人注目,其主要原因是從現實面
上看來,資金來源問題往往是福利服務的首要難題,志願團體或
非營利團體所能提供的資源在這方面是豐富的,而這也正是政府
部門較為缺乏與困難的部分,從事福利的志願性團體或非營利機
構往往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快速募集到大量的資金或人力,並投入
福利服務工作,因此某種程度上,公益勸募確實可以扮演舒緩政
府福利財政的窘境。又公益勸募也意味著福利參與的可近性,社
會成員可藉由捐贈金錢或物資的簡單行動來達到參與福利服務的
目的,透過勸募活動的進行,社會成員可以有進一步瞭解弱勢團
體或福利需求者的機會,建立正確地認識與建構一個良好的社會
互動環境。
公益信託的本質乃是為公益目的而設立與存在,其與財團法
人是相同的,故在公益勸募的行列中,不應將公益信託擯除於
外;惟為賦予公益信託得為公益勸募的合法性,應在法律面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