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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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前開所規範的團體,其組織
的性質均係屬非營利組織,而其中財團法人乃係屬民間捐募型第
三部門組織,公益信託的本質亦與財團法人相似,這也是我國在
引進公益信託制度的目的,係在與財團法人同列為推展社會公共
福利的組織。
而所謂公益信託,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
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
益為目的之信託。」公益信託的發展,在我國或日本,乃係與財
團法人併存,以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可知公益信託的本質,係符
合公益勸募條例所認定以促進社會公益為目的,且係將其財產用
於公益事業;因此,應將公益信託列入公益勸募條例所規範的主
體範圍。
惟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為何未將「公益信託」納入,
在立法說明或相關文獻中均未見討論,本書以為應是無意的疏
漏,但若是屬有意的疏漏,其主要原因應是公益信託並非屬法人
組織。蓋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雖皆係為從事公益目的而被設立,
但兩者的法律地位與財產主體並不相同。在法律地位方面,公益
信託是信託法上的制度,依信託法第 69 條及第 70 條規定設立,
乃委託人為實現公益目的而捐助一定的財產,該財產自信託成立
之時,即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受託人依委託人的指示對信託財產
為管理或處分。故信託僅是一種法律關係,非權利主體,不具有
人格的要件。但財團法人則是以財產為成立基礎,依民法規定是
為法人的一種。至於在財產主體方面,公益信託的財產自信託成
立時即移轉為受託人所有,惟基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受託人死
亡或破產時,不得將信託財產列為其遺產或破產財團。而財團法
人為法律所擬制,與自然人有同一的人格,財團法本身即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