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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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63



                                備查;第 23 條則規定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的勸募活動、其所得
                                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四、監督機制


                                    公益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於監督機制的規範,大可區分
                                為主管機關的資訊公開義務及勸募團體的資訊公開義務,此外,
                                如係對內勸募,則另有較寬鬆的徵信程序 (參第 6 條)。有關主管

                                機關資訊公開義務,按公益勸募條例第 23 條規定:「主管機關
                                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
                                告。」其具體作法應依照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為之;另外,第
                                20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應就勸募團體依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

                                執行完竣後的備查資料,定期辦理年度查核,歷年來主管機關的
                                查核方式係透過招標委託民間會計師進行,並製作年度查核報
                                告。
                                    至於勸募團體資訊公開的義務,可分別就其公開時點、公開

                                標的、法定內容、公開時程及公開方式為說明:
                                    (一) 勸募活動結束時,應公開的標的包括有捐贈人捐贈資
                                         料、勸募活動所得及收支報告,而其內容細目部分分
                                         別規定在施行細則第14條及第15條;至於公開的時

                                         程,應在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公告,同時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勸募條例第18條第1項)。而公開的方
                                         式,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的刊物,無網站及刊物
                                         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細則第5條)。

                                    (二) 使用計畫執行期間,對於勸募團體應公開的標的及其內
                                         容,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未規定,但勸募條例第
                                         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則規定,主管機關應將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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