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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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61



                                一、申請及許可階段


                                    公益勸募條例對於符合資格的勸募團體,就其勸募活動係採
                                「事前申請及許可制」,而非「事後報備制」,由主管機關把
                                關,故依該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
                                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

                                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
                                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公
                                益勸募許可辦法則規範申請程序,要求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
                                始前 21 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勸募許可,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

                                請之日起 21 日內,以書面核復之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項)。有
                                關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過程中必須向主管機關提送的法定文
                                件,可由內政部所架設的「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網站下載取得。
                                    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開始前,應檢附申請表、勸募活動計畫

                                書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等文件申請勸募許可,至於主
                                管機關據以核駁的規定,僅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就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者,必須檢視其是否具有執行能力或
                                經驗,此外係採負面表列方式呈現,區分為「應不予許可」事由

                                (參考公益勸募條例第 9 條)  及「得不予許可」事由 (參公益勸募
                                條例第 7 條)。惟關於「申請許可制」的實際運作情形,通常是主
                                管機關於接獲勸募團體的申請文件後,將先依使用計畫書的內
                                容,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如無反對意見且未見不予許可事由
                                者,即予以許可。

                                    相較於一般性勸募活動的申請及許可,就重大災害後發起募
                                款的程序,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規劃有較具彈性的因應措施,包


                                 後全國性勸募活動為例之法實證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129 期,2012 年,頁 315、319、
                                 331、341、346、353、357、36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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