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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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一) 如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勸募活動開始 21
日前提出申請的限制,足見縱使是因緊急救災而發起勸募活動,
仍採事前申請及許可制,只是時程較具彈性。(二) 相較於一般性
勸募活動申請時須檢附的「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議議
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於緊急救災時得於主管機關受理
申請之日起 5 日內補附。(三) 相較於一般勸募申請主管機關應於
受理之日起 21 日核復,對於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法令
亦要求主管機關應於 7 日以內以書面核復之。
二、勸募階段
於公益勸募條例共 32 條條文中,與勸募階段的規範相關
者,主要集中於第 12 條至第 18 條,包括第 12 條的勸募期間規
範、第 13 條的開立捐款專戶義務、第 14 條的強行勸募禁止、第
15 條的揭示許可文號義務、第 16 條的開立收據義務、第 17 條的
勸募活動必要支出上限規範、第 18 條第 1 項的勸募活動期滿公
告義務。
三、勸募所得財物使用階段
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勸募所得財物使用階段的規範,包括第 6
條對於政府勸募、機構對內勸募所得的使用及徵信規範;第 8 條
則將所有勸募所得財物的用途限於五類法定義務;第 18 條第 2
項則要求勸募所得使用如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
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第 19 條則分別
規範依計畫使用勸募所得財物義務、剩餘款項再使用程序及期
限;第 20 條則規範勸募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的徵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