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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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一)  如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勸募活動開始 21
                              日前提出申請的限制,足見縱使是因緊急救災而發起勸募活動,

                              仍採事前申請及許可制,只是時程較具彈性。(二)  相較於一般性
                              勸募活動申請時須檢附的「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議議
                              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於緊急救災時得於主管機關受理

                              申請之日起 5 日內補附。(三)  相較於一般勸募申請主管機關應於
                              受理之日起 21 日核復,對於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法令
                              亦要求主管機關應於 7 日以內以書面核復之。


                              二、勸募階段

                                  於公益勸募條例共 32 條條文中,與勸募階段的規範相關

                              者,主要集中於第 12 條至第 18 條,包括第 12 條的勸募期間規
                              範、第 13 條的開立捐款專戶義務、第 14 條的強行勸募禁止、第
                              15 條的揭示許可文號義務、第 16 條的開立收據義務、第 17 條的
                              勸募活動必要支出上限規範、第 18 條第 1 項的勸募活動期滿公
                              告義務。


                              三、勸募所得財物使用階段


                                  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勸募所得財物使用階段的規範,包括第 6
                              條對於政府勸募、機構對內勸募所得的使用及徵信規範;第 8 條
                              則將所有勸募所得財物的用途限於五類法定義務;第 18 條第 2

                              項則要求勸募所得使用如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
                              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第 19 條則分別
                              規範依計畫使用勸募所得財物義務、剩餘款項再使用程序及期

                              限;第 20 條則規範勸募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的徵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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