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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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57
|第一章|
我國公益勸募制度
第一節 公益勸募的意義與規範
一、公益勸募的概念
「勸募」在臺灣實務工作亦稱之為「捐募」或「募款」
(Fund-Raising),而勸募在公益勸募條例中被定義為「基於公益目
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其中的「公益」是指
「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另外,基於公益勸募的目的而發展出
所謂的「聯合勸募 (United Way)」機制,聯合勸募的意義,若依
社會工作辭典的定義 (Barker, 1987),係指地方組織的全國性聯
合,以系統化及合作方式建立,投入志願性的基金籌募工作。經
由聯合勸募 (United Way) 所募到的款項,用在供作社會機構、
非營利人群服務機構,以及一些健康、教育、地方社區重建方案
1
的資金用途上 。
在臺灣,「聯合勸募」運動自 1990 年開始以來,已有 24
年,「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於 1992 年成立,1997 年正
式加入「國際聯合勸募協會 (United Way International, UWI)」,
正式獲得使用「United Way」的名稱與服務標章,成為全國性專
責勸募的非營利機構。
二、公益勸募的規範
臺灣對於募款行為的管理,大致上分為二大系統,一是透過
1 林明禎,談國外聯合勸募現況兼論臺灣推動情況介紹,社區發展季刊,第 96 期,1995 年,頁
17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