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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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間公益資源的互為運用  153



                                               第二節  公益信託間的合併


                                    有關信託的合併與分割,美國統一信託法典以及美國法律整
                                編信託法第 2 版,均引進信託的合併與分割制度,強調在未損及
                                受益人的權利且無害於信託目的的達成等要件下,受託人得於通
                                知受益人後,進行信託的合併或分割。而日本的新信託法第 2 條

                                第 10 項對於信託合併設有定義性規定,認為信託合併係指「同
                                一受託人的兩個以上的信託,其信託財產的全部合併為單一信託
                                的信託財產」。除此之外,日本新信託法中對於信託合併的要
                                件、對於債權人與受益人的保護均設有規範。我國現行信託法雖

                                未特別就信託的合併設有規定,但就目前法務部針對現行信託法
                                所為修法的草案中,亦引進美國與日本有關信託合併的規定。
                                    上開有關信託合併的立法,應該是可以同時適用於私益信託
                                與公益信託,惟就公益信託而言,有認為就現行信託法第 79 條

                                的規定,如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
                                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的目的,使信託關係存
                                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的公益信託,故如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使該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的公益信託時,實質上

                                即具有信託合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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