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163

第六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間公益資源的互為運用  151



                                餘財產用於設立公益信託。
                                    綜言之,財團法人採法人形式,係以永續經營為原則;且財

                                團法人的設立,常伴隨相當大的財產規模,法律規定原則上不許
                                處分其基本財產。又財團法人解散的事由,包括有:1.  章程或捐
                                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的發生,例如定有存立時期者,因存立時期
                                屆滿而消滅 (民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8 款);2.  許可或登記的撤銷

                                (民法第 34 條);3.  破產的宣告 (民法第 35 條第 1 項);4.  法人的
                                目的或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解散 (民法第 36 條);5.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的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

                                的意思,解散之 (民法第 65 條)。故就財團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
                                轉設立公益信託的情形,除財團法人因破產宣告及上開第 5 種情
                                形而解散外,其餘解散情形均可將其賸餘財產轉設立公益信託。

                                尤其是第 1 種情形,可於章程中訂定該財團法人得因另外成立公
                                益信託而解散。故財團法人可藉由章程的規定,而將財團法人的
                                公益資源予以靈活運用,並配合公益信託法制而更能達到公益事
                                業的推展。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