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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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間公益資源的互為運用 151
餘財產用於設立公益信託。
綜言之,財團法人採法人形式,係以永續經營為原則;且財
團法人的設立,常伴隨相當大的財產規模,法律規定原則上不許
處分其基本財產。又財團法人解散的事由,包括有:1. 章程或捐
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的發生,例如定有存立時期者,因存立時期
屆滿而消滅 (民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8 款);2. 許可或登記的撤銷
(民法第 34 條);3. 破產的宣告 (民法第 35 條第 1 項);4. 法人的
目的或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解散 (民法第 36 條);5.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的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
的意思,解散之 (民法第 65 條)。故就財團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
轉設立公益信託的情形,除財團法人因破產宣告及上開第 5 種情
形而解散外,其餘解散情形均可將其賸餘財產轉設立公益信託。
尤其是第 1 種情形,可於章程中訂定該財團法人得因另外成立公
益信託而解散。故財團法人可藉由章程的規定,而將財團法人的
公益資源予以靈活運用,並配合公益信託法制而更能達到公益事
業的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