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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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論者認為現行政府應積極發掘並建立嶄新型態的合作模
                                  式,為有效運用政府資源,如以公設財團法人的部分財產設

                                  立公益信託,藉助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監察管理的相關規
                                  定,對公設財團法人的運作發揮第二重監督,並透過財團法
                                  人與公益信託互補的性質,二者相輔相成,可使公益信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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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門、地方政府更有效結合,發揮加乘效果 。
                              三、公益信託與公益法人對於公益活動的推動具有相輔相成的互
                                  補機能,以財團法人為例,若發生營運困難,或無法繼續營
                                  運,或董事會無意繼續運作時,經法人解散程序後,若選用
                                  公益信託作為賸餘財產的運用方式,則可以延續財團法人最

                                  初成立的公益目的。因此,研擬相關機制,協助無法發揮機
                                  能的財團法人或無以為繼的休眠法人,有機會轉型為公益信
                                  託,或結合數個公益目的相近的休眠財團法人共同成立公益

                                  信託,以避免社會資源的閒置與浪費,亦可延續實踐公益目
                                                                    3
                                  的的理想,或不失為可以思考的方向 。


















                              2  曹資敏,公益信託之現況及未來發展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2006
                               年,頁 65。
                              3  陳秋政、彭俊亨,台灣公益信託實務發展之分析,政策與人力管理,第 2 卷第 2 期,2011 年 12
                               月,頁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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