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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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間公益資源的互為運用  145



                                定時則應修訂章程。由此可知,原則上主管機關 (法務部)  對於
                                財團法人得否將其財產再捐贈設立公意信託,是採肯定的見解,

                                但其涉及章程的修正問題。


                                                   第二節  學者的見解

                                    對於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資源的互為運用,學說上多採認同
                                的見解,其主要理由是從美國的法制及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的公

                                益目的為支撐點,以下就其贊同的理由分別為說明。
                                一、美國基金會在實務運作上,對於公益信託制度的特質、利用
                                    公益信託的實益及與公益法人間的區別,並未特別強調,而
                                    且略而不提,顯見美國公益事業的發達,對於公益信託與公

                                    益法人的運作,早已融合為一。故參照美國基金會的運作模
                                    式,在我國目前係以公益信託及財團法人做為推動民間公益
                                    活動主要工具的情形下,兩者具有相同的社會機能,雖各具
                                    特質,然如加以合併運用,當可發揮相輔相成的作用,而更

                                    有助於公益活動的推行。
                                    由於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皆是推展公益目的機制,在現行的
                                    發展下,有開始提出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的合作或結合的觀
                                    點。有論者謂財團法人可扮演公益信託的推廣角色,公益信

                                    託非屬權利義務的主體,其係一項管道、途徑,相反的是財
                                    團法人具有法律所賦予行為能力的人格權,二者結合有其高
                                    度價值。故設有企業經營理念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 (如天仁
                                    茶葉公司設茶藝基金會),更可由該基金會名義成立公益信
                                                                                        1
                                    託,由於其公益理念一致,顯然在理論和事實面皆頗合宜 。



                                1  鄒建中、廖文達,公益信託之法制與爭議,財金論文叢刊第 3 期,2005 年 10 月,頁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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